导 读:
6月17日上午,由省律师协会与新法制报联合举办的第65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八一桥街道、八一桥司法所推出“服务大局促发展法润东湖新篇章”暨2021年东湖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法治宣传活动。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怡超从民法典对生活的影响入手,为社区居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受到大家的欢迎。
治理高空抛物有法可依
“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张怡超表示。
张怡超介绍,民法典增加了物业服务者即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新规定,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公安机关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张怡超介绍,民法典对隐私进行了界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列举了五类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对于生活中民众不堪其烦的电话、短信骚扰和窥视、偷拍等行为明确加以禁止,并且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解读婚姻家庭常见问题
“受生活节奏加快等影响,闪婚闪离现象较突出。但是有很多夫妻并不是感情真正破裂了,而是一时冲动。”张怡超表示,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为离婚设置了“时间门槛”,让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问题,最终慎重地作出抉择,激发他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张怡超介绍,遗嘱的形式非常多,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也十分常见。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此外,民法典还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张怡超提醒,不管哪一种遗嘱形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内容和形式合法。
为居民们答疑解惑
普法课结束后,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的4位“公益律师”还在八一桥街道芭茅巷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居民们答疑解惑。
“我有一个儿子和女儿。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之前还打骂过我们,所以我们立遗嘱时将所有财产留给了女儿。但是,最近这两年儿子有所悔悟,会时常来看我们,而且他过得也不好,我们萌生了改遗嘱的想法。请问,我们能改遗嘱,把遗产留给儿子吗?”熊大爷夫妇问道。
“当然可以。”张怡超表示,“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同时规定,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王女士的儿子是一名中学生,他在参加一场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时,和对方球员发生了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王女士咨询是否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此,张怡超表示:“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王女士不得请求赔偿。”
咨询实录
无子女老人如何养老
张大爷:我们夫妻俩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养老呢?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怡超: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死者被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程先生:老人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其家属能否维权?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厚珍:可以。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家人可替逝者捐献器官吗
王女士:丈夫意外离世,他生前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种情况下,家人可替其捐献器官吗?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刚: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立有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李先生:父亲生前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请问,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耀宗: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姜女士:丈夫爱赌博,常在外面借钱。请问,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耀宗: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新法制报公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