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6 来源:山东省律师协会 昨天,苏波会长给我们做了“律师职业操守”专题讲座,听后,感受颇深。 传媒手段的多元化,为律师提供了诸多表达个人意见愿的途径。关于案件、司法状况、社会的律师言论,得以密集释放。 律师这些言论,既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给律师个人乃至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的自律标准和要求应当高于社会普通水平。不论是在执业活动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律师发表公开言论和公布案件信息,更要保持必要的节制,体现出专业人士的客观、理性。 我们要积极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提升律师业的整体形象。 ( 青训营一组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