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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卖房 妻称不知情诉合同无效
时间:20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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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人曾对债权债务进行过明确分割
不知情与事实不符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案
情
1998年,杨芸彩和相识不久的周彬结婚,婚后,两人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了一套住房,计56.78平方米,并领取了产权证。
2000年5月,周彬外出经商。当年12月26日,因生意需要,周彬在未通知妻子杨芸彩的情况下,与肖辉签订一份购房协议,将房屋出售给肖辉,但一直都未办理过户登记。
2006年8月7日,周彬与杨芸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3年后,两人复婚,并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
复婚后的两人依然住在两人1998年购买的房子内。直到有一天,肖辉前来收房,并表示该房子属他所有。
此时的杨芸彩拒绝给付,她表示,她对丈夫曾卖掉过这套房子完全不知情,她认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肖辉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2000年12月26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并将房屋返还原告。
被告肖辉认为,购房时,原告不仅知道而且参与了。物权法实施前,大部分房产被登记在一人名下,都是一个人签合同,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本案购买房产时间已经过了十多年,原告不可能不知情,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彬辩称,当时卖房签合同时,原告杨芸彩在吉安做生意,是他个人单方面将房屋卖给被告肖辉,肖辉是分期付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 实习生姚瑶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两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依法成立,对于购房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因此,该《购房协议书》签订后即依法成立并生效。
原告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从2000年12月26日签订《购房协议书》至今,原告杨芸彩与被告周彬经历了离婚又复婚,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已经做出了明确分割,原告杨芸彩与被告周彬均未提及本案涉及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民事调解书》亦未对本案涉及房产进行分割,《民事调解书》于送达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杨芸彩以其对卖房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该《购房协议书》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原告杨芸彩的诉讼请求。(泰和县法院 李展辉 尹杰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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