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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侵权纠纷都昌法院全国首发诉前禁令
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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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网”事禁令满足三大要件 学者提醒根据形势用“令”防止二次侵害
新法制报2013年03月26日
核心提示
3月22日,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3)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发帖人“要网名干嘛”在都昌在线网继续刊登题名为《这样贪污成风作风败坏的领导,上级难道不知道?》的文章。
据悉,此属全国首份针对网络侵权发出的诉前禁令。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表示,诉前禁令是民事诉讼法中第100条规定的行为保全的一种,都昌法院的举措有效防止了涉网络侵权后果进一步扩散,给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为此类案件指明了一个审理方向。但他表示,为防禁止过当,法院也需“巧”看形势一步明确防范措施,避免另一种侵害的形成
网帖罗列“不良行径” 发帖人被诉至法院
3月21日,都昌县狮山卫生院院长刘某在一家名为“都昌在线”的本地网站中看到一篇《这样贪污成风作风败坏的领导,上级难道不知道?》网帖。
刘某愕然了。
工作作风腐败、经常收受他人好处费、与下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网帖称刘某存在九类不良行径。
文/图 曹志民 实习生姚瑶 首席记者程呈
帖子发出后,引来不少网友围观并跟帖。短短一天多时间,就有600余人次阅读,近30人次回复。其中,网友“归回归线”的跟帖代表了大多数回复网友的观点:“权力不大,胃口不小,我的地盘我做主,耶!”
“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我相符,这不就是说的我吗?”
刘某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天,他便来到都昌县人民法院,以网名为“要网名干嘛”的发帖人为被告,一纸诉状将这个不知道是谁的人诉至法院,向法院申请预立案。
当日,都昌县人民法院便对此案进行了预立案。法院目前已查到了“要网名干嘛”的IP地址,但还需进一步调查。
发出全国首份网络侵权案诉前禁令
虽已经预立案,但刘某还是不能安心。为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要网名干嘛”在都昌在线网上继续刊登该类涉讼网帖。
“刘某提出的申请,在法律上称为"诉前禁令"。”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法官曹志民告诉记者。
“对于诉前禁令,我们要求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是当事人能提出证据材料初步证明涉诉网帖存在侵权,即有侵权事实;三是对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曹志明表示。
收到刘某递交的申请后,都昌县人民法院便要求刘某提供相关证据。不久,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份笔录。
“这两份书证的内容能够初步证明这篇网帖存在侵权概念。”曹志明表示。
“对于担保,法律没有明确是提供人保还是物保,我们当前采取的是人保、物保都可以。”曹志明表示。
据介绍,该案中刘某为自己的申请进行了担保,并表示,如果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其作为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个要件均达成后,3月22日,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3)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要网名干嘛”在都昌在线网继续刊登题名为《这样贪污成风作风败坏的领导,上级难道不知道?》的文章。
据悉,此属全国首份针对网络侵权发出的诉前禁令。同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向都昌在线网送达了该禁令及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昌在线网签收法院送达的上述诉讼文书后,立即对该涉讼网帖进行了屏蔽。
“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光靠谴责和自律是不够的,只有司法的介入,才能真正严肃网络管理。”都昌县人民法院院长田中松表示,如果当事人违反诉前禁令,法院可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据悉,全国首份“网”字号裁定书亦是从该院发出,新法制报曾于2012年8月28日在全国率先对此事进行报道。
诉前禁令或成“常用令”
就网事审判中发出诉前禁止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工作负责人王慧军法官接受了新法制报记者采访。
“网络侵权的特点是影响特别大、扩散范围特别快且广、后果特别严重,按照市场上删帖公司的删帖计算要花很大的代价去消除影响。”王慧军对都昌法院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及时依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诉前禁令",能有效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散,阻止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
“网络侵权案的特殊性要求第一时间禁止行为达到禁止侵害的目的,所以,诉前禁令在今后的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会常常用到。”王慧军表示。
2011年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造谣诽谤他人频发的现状,确定在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和南昌市青山湖等5个县(市、区)的法院试点成立“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
为此,就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江西省高院专门出台了的相关试行指导意见。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一些被告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被侵权人即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维权的难度较大,直接影响了原告维权的积极性,试行意见还给予原告立案上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今年,江西省高院将再次完善该意见,并且,诉前禁令作为行为保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将成为重要内容被列入正式颁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中。”王慧军表示。
预防禁止过当 法院需“巧”看形势
就这份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在全国首发的诉前禁令,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表示了高度认可。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有效地遏制先斩后奏的行为带来的后果,防范侵害行为的扩大化,更重要的是,首份文书的下发具有相当强大的示范作用,给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为此类案件指明了一条审理方向。”
同时,对诉前禁令是否该大量实施,涂书田提出了建议。“诉前禁令属于诉前的行为禁令,也就是广义上的诉前保全,这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判项内容,在判决中体现。”他认为,在以后的使用中,相对保全的后果应更加重视的是明确防范措施。
“也就是说如果保全错了,有没有救济途径非常重要。比如,某单位要进行一处建筑施工,潜在的危险是,施工或许会对周围房屋安全产生影响,甚至造成塌陷,但是否因为有这种可能性就贸然下达一纸禁令,就需要下发禁令的人仔细思考,如果不慎下达了,因为停工造成的损失又将如何补救,这值得思考。”
涂书田表示,诉前禁令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程序,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决定是否需要下达。所以法院应巧看形势,否则在回避一种损害的同时将很容易构成另一种侵害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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