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某单位因房屋紧张,申请建造临时建筑,但是却严重影响到相邻的黄某家的通风采光,因为临时建筑距离黄某家大门只有一米的距离,为此,黄某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经规划部门协调,在黄某同意电视台建造临时建筑的同时,规划部门批准同意黄某家靠临街面建筑两层临街店面。但是2000年,城管部门以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年为由,强制拆除了黄某家的临时建筑,但是对电视台的临时建筑却不加干涉,由此引发了一起官司。黄某一家在随后的5年间,不断的上访,甚至冲击领导办公室,向各级各部门印发材料,要求一视同仁,将电视台的临时建筑拆除,以解决采光通风问题,但都无功而返,万般无奈之下,才想起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并找到我,要求我依法为他们伸张权益。 我受理这起特殊的侵权纠纷以后,一时也无从下手,在查阅了大量的有关临时建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后,我认为: 第一, 本案若以电视台为被告以相邻权纠纷提起诉讼,将无法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因为,作为民事案件,法院无依据要求电视台拆除临时建筑,因为该临时建筑是经过合法手续报建的,否则,也不会造成现在的这种局面,因此,黄某家采光通风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第二, 本案若以规划部门为被告,以违法审批为名提起行政诉讼,也难以胜诉。因为当初,规划部门是在协调好了双方关系,三方达成了协议的情况下,审批同意的,并不存在违法审批的问题。 第三, 以城市管理部门为被告,以违法拆除为名提起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也无法胜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是使用期限内拆除。而本地的地方性规章明确规定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为2年,2年内必须拆除,所以城管部门强制拆除黄某家的临时建筑确实不违法。 三条路径都行不通,本案似乎陷入了一种僵局,但是笔者反其道而行之,既然城管部门依法拆除了黄某家的临时建筑,为何不拆除电视台的临时建筑呢,这不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吗?将城市管理部门以行政不作为为名提起行政诉讼将是解决本案的唯一途径,也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确立了办案思路后,笔者依法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城市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对应该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拆除,严重影响了相邻方的居住条件,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为! 本案很快就得到了法院的立案受理,尽管被告方认为电视台的临时建筑系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拆除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决定,但是法院仍然依法判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本案胜诉后,由于政府部门考虑到电视台的具体情况,要拆除该建筑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在各级各部门和笔者的努力下,笔者当事人与电视台和城市管理部门再次达成调解协议,电视台一次性补偿黄某家5万元人民币,黄某家允许电视台继续使用该临时建筑4年。 本案就这样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当事人对笔者也是赞许不已,认为笔者有勇有谋,笔者也感到欣慰。 投笔反思本案,笔者有以下体会: 本案从表面看系一起相邻纠纷,如果仅以相邻影响通风采光权进行侵权之诉,虽然也能得到一定的支持,但究竟能得到多少支持,无法预计,也许不足以弥补黄家在这场纠纷中所造成的损失(黄家的临时建筑被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4万元)。而选择行政诉讼,要求拆除电视台的临时建筑,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电视台的临时建筑带装修花费近百万,而且一旦被拆除,势必影响电视台的正常工作,政府必定会有所考虑。但笔者坚信,在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下,政府为给予综合考虑的,黄家的损失肯定会得到足够赔偿的。因此笔者大胆地选择了行政诉讼,事实证明,笔者的设想是正确的。这足以说明律师办案思路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袁卿,女,1565年生,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建党成员,吉安市政协委员,曾荣获吉安市十佳政法青年。